2024年“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开展以来,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两大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公开曝光第一批典型案例,警示生产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自律,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2023年10月24日,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投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在其门店的医疗器械陈列柜台发现已拆封的“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外包装印有“‘欧之星’商标,封口处印有生产日期:20191102,失效日期:20211101”字样,涉嫌经营超过有效期限的医疗器械。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扣押并立案调查。
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用橡胶手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条之规定,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1月18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的“欧之星”一次性医用橡胶手套和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海德体育全站、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2023年11月14日,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投诉后,对当事人商行开展执法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摆放待售的某品牌乳胶漆,经现场鉴定上述产品为侵犯某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扣押并立案调查。
当事人从某平台购进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某品牌乳胶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于2024年1月10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10桶和罚没款662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023年12月21日,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乐山市市中区某口腔诊所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进门右侧诊疗室的药品摆放柜查出处于开封状态的护威利多卡因氯己定气雾剂,外包装上印有“包装:铝制气雾罐装,每瓶60克,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3026131,产品批号:2107192海德体育全站,生产日期:21年07月19日,有效期至:2023年06月”等内容。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于2024年1月2日对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1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开封的护威利多卡因氯己定气雾剂1盒)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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